2008年4月3日,星期四(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六版: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这72万元是“回扣”还是“折扣”
宁波一学校与工商局法庭激辩“商业贿赂”
通讯员 胡珊 海行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因收受了图书商72万余元的 “购书返还款”,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被宁波市工商局以接受商业贿赂为名处以罚款7万元。学校不服该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宁波市海曙区法院日前开庭审理了此案,学校与工商局法庭激辩“商业贿赂”的认定问题。

  学校被处收受“商业贿赂”
  2006年,宁波市工商局对不少教材、图书经营单位进行检查中发现,2003年至2006年间,部分单位以 “手续费”等名义向前来购书的大中专院校支付教材、图书返还款。宁波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就在这些教材、图书经营单位的返款名单中。
  2007年10月,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收到了工商局的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书中称,该校因在购置教材、图书过程中,收受高达72万余元的商业贿赂,违反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决定没收其20万违法所得,并处以7万元的罚款。

  学校:返还款是合法折扣
  在庭审中,72万元购书返还款的性质成了争议的焦点。校方认为,他们是一所新创办的高职学校,要用有限的资金购买尽可能多的书,以加强图书馆建设和帮助困难学生。为此,学校在2003年至2005年12月期间购置教材、图书的过程中,向书商争取了一定的折扣。这些折扣返还给学校后,学校开了正式的收据,也以“购书返还款”和 “图书折扣”的名目入了财务账。回扣和折扣的主要区别就在于这部分款是否如实入账。此外,学校在购书合同中也明确写明了折扣及其返还方式。为此,学校认为这是合法折扣,而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贿赂行为。学校要求法院判令工商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工商局:“返还款”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折扣
  对于大红鹰职业技术学院代理人的对“折扣”的解释,工商局的代理人称,法律意义上的折扣体现为一种价格优惠,应在交易过程中体现出来。
  该代理人说,按照有关财务处理规定,折扣需要在发票上直接扣除,或在事后通过红字发票冲抵销售收入或销售支出。但学校的做法却是将其中部分不记入财务账,部分则记入非独立的后勤公司、二级学院的内部账,部分记入 “其他”科目,用多种方式处理,掩盖了价格优惠的实质。经销商为了获得交易上的优势,以 “手续费”的名义支出了这些钱,如不查处,最终肯定要影响市场竞争秩序。
  此外,工商局指出,学生才是教材的实际购买方,但经销商不向学生支付“返还款”,而向学校支付,属于给付对象不当。从这点上讲,这种“返还款”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折扣。
  此案目前尚未判决。